吕梁市人民医院关于一起医疗纠纷的声明

近日,关于我院儿科发生的一起医疗纠纷在网络上传播,对医院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对患儿家属表达同情与慰问之际,为进一步还原事件真相,现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患儿张某某之子,男,2个月婴儿。主因“咳嗽、声音嘶哑2天,加重伴喘息1天”于年2月7日经我院门诊以“1、急性支气管肺炎2、急性喉炎”收住儿科病区。入院后给予完善相关检查,抗感染、化痰等对症治疗,经治疗后患儿咳嗽症状基本消失,但哭声较正常同龄儿低弱,医院排除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相关检查。年2月13日14:25,患儿突然出现面部及全身皮肤紫绀,心跳骤停,遂立即给予吸氧、胸外按压等一系列救治,但终因抢救无效,患儿于年2月13日19:37死亡。

患儿死亡后,家属对诊疗过程及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并不同意尸检,因此无法确定患儿的死亡原因,家属遂与我院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积极与患儿家属进行沟通、倾听意见、安抚情绪的同时,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事发当天介入调解工作,并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定程序及途径。

经多次沟通,患儿家属同意通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年3月8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医疗纠纷技术评估意见书(晋医人调评字〔〕号),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现场陈述及询问,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技术专家评估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在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告知评估意见时,患儿家属不予接受,第三方调解未果,无法通过调解渠道解决本起纠纷。

我院对患儿的不幸离世深表哀悼,对患儿家属深表同情。但是家属的一些过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也影响了其他患者正常的诊疗活动。我院将本着尊重事实、依法承担责任、绝不推诿的原则,希望患儿家属通过正常途径妥善解决纠纷。

我院衷医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医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同时郑重承诺: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医院

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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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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